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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哈市房地产去库存实施意见出台

    信息发布者:lhg1986
    2016-11-16 08:47:34    来源:龙江日报   转载
    哈市房地产去库存实施意见出台
    http://www.hljnews.cn 2016-11-15 10:13 来源:黑龙江日报

      阿城区和呼兰利民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增商品房建设用地

      2016年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%,并逐年递增

      鼓励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购买库存商品房用于租赁

      黑龙江日报讯(记者刘艳)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、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购买库存商品房、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……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,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,哈市出台了《关于全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》。

      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。《意见》指出,对商品住宅供应偏多的阿城区和呼兰利民地区,原则上不再新增商品住房建设用地,并适当减少或控制商业用地供应;对松北区和群力新区,根据市场需求适当控制房地产用地供应;对未开发房地产用地,可通过调整土地用途、规划条件,发展养老、旅游、教育、体育等跨界地产;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,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前提下,允许开发企业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适当调整户型结构。

      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。未来3年,加大对阿城、呼兰区棚户区改造力度,市级统筹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重点向阿城、呼兰区倾斜,充分调动其自主开发区级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积极性;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,2016年全市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%,并逐年递增;对被征收人,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,其使用货币补偿款购买的商品住房,可按照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》及哈市相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。

      发展住房租赁市场。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购买库存商品房,增加租赁市场房源供应;实施存量房转型利用,支持开发企业将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或转为租赁型养老地产、旅游地产等;推动规模化租赁经营,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新建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,用于市场租赁或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经营;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、机构和个人,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。

      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上限由一人50万元上调至60万元,两人70万元上调至80万元;对建户且连续汇缴住房公积金5年(含)以上、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借款人年龄可推迟至法定退休年

      龄后5年计算;借款人及其配偶(共同还款人)以及同一户口的父母、子女均可提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,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;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,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%减至20%;凡在省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,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,在哈市购房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,并享受哈市同等政策。

      落实房地产交易税收优惠政策。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,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,减按1%税率征收契税;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,减按1.5%税率征收契税。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,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,减按1%税率征收契税;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,减按2%税率征收契税。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住房对外销售的,按5%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;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(含2年)住房对外销售的,免征增值税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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